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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机构职能

发布日期:2012-05-07 09:43
长沙市园林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5〕6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2015〕7号),设立长沙市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责。
将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承担的城区公共绿地(含社区公园)和道路绿化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市园林局。
    (三)加强的职责。
    1.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和园林行政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指导和监督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及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不含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下同)的城市绿化和园林管理工作;对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城市绿化和园林管理工作进行行业指导。
    2.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和审查,以及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与竣工验收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绿化和园林及风景名胜区的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拟订城市绿化和园林、风景名胜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和园林的统筹管理和综合协调,负责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及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城市绿化和园林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
    (二)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负责拟订城市绿化和园林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按权限负责对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及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公园绿地(含风光带)、主次干道等新建和改、扩建的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提出审查意见;负责制定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区县(市)城市绿化和园林规划、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设立申报、资源调查、评估定级和规划编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城区名胜古迹保护的相关职责。
    (四)指导和监督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及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公园绿地(含风光带)、道路绿化和其他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按权限负责上述区域内公园绿地(含风光带)、主次干道等新建和改、扩建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及其他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负责组织制定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养护的定额标准和质量标准;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施工现场及工程质量的管理和监督。
    (五)制定园林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组织园林科研课题研究,负责组织科研成果鉴定、申报和推广工作;负责园林数字信息化建设管理;负责全市园林绿化技术标准的制定、推广运用和监督实施;负责引导和培育园林绿化产业市场,促进园林绿化产业化发展。
    (六)负责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及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指导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和砍伐、移栽、修剪城市树木等工作;负责市属公园内的树木伐移工作;负责城市绿化补偿费、城市绿化赔偿费、风景资源有偿使用费的收缴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审查和核准发证,以及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的初审。
    (七)负责管理市属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负责园林系统专业教育、岗位培训及园林专业技术等级、职称的考核评定工作。
    (八)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园林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和局系统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服务;负责局机关文书档案、机要保密、重要信息报送、来信来访、对外接待、会务安排和行政后勤工作;负责组织起草有关重要文稿;负责对外宣传工作;组织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督查各类重要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牵头负责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城市绿化和园林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组织拟订城市绿化和园林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局机关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行政审批以及局系统有关合同签订的合法性审查;负责局系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办理;负责局属单位合同管理;负责组织局系统的普法工作;负责城市绿化补偿费、城市绿化赔偿费的管理;负责局机关政务公开和政务窗口的管理工作。
    (三)绿化管理处
    负责年度城市绿化和园林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负责对城区公园绿地(含风光带)、道路绿化及其他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监督,负责核定城市绿化和园林维护工作量;按权限负责城区公园绿地(含风光带)、主次干道等新建和改、扩建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及其他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施工现场及工程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参与竣工验收;拟订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养护的定额标准和质量标准;负责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及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负责引导和培育园林绿化产业市场;指导各区县(市)城市绿化和园林管理工作。
    (四)公园管理处
负责制定公园管理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监督城区社区公园、公园景点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市属公园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维护;承担园林系统动物异地保护、饲养、繁殖、检疫相关责任;负责局系统大型园林文化活动和经营项目的审核、管理、指导、协调;负责局系统综治维稳、安全生产、消防和护林防火工作,协助查处局属单位的刑事治安案件。
    (五)风景管理处
     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与管理;拟订全市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规范、技术标准、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设立申报、资源调查、评估定级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查勘核准工作;负责风景资源有偿使用费的管理;参与指导岳麓山风景名胜区及外围保护地带内的规划和建设管理;承担城区名胜古迹保护的相关职责;负责局系统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六)规划科技处
    组织编制、修订、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园林科技发展规划草案;拟订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实施;组织拟订和指导实施城市绿化和园林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公园绿地(含风光带)、道路绿化和其他城市绿化的规划管理;负责城市公园的规划管理;按权限负责对城区公园绿地(含风光带)、主次干道等新建和改、扩建的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提出审查意见;负责园林科研年度计划的制定、实施和项目管理;负责园林科技成果的认证、评审和推广;负责园林数字信息化建设管理;负责园林科技情报和园林科普工作。 
    (七)财务处
     负责编制园林基本建设和维护年度计划、园林绿化财务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局系统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的管理;负责局系统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局系统财务预决算、会计、审计、统计工作;负责城市绿化补偿费、城市绿化赔偿费及风景资源有偿使用费的收缴。
    (八)人事教育处
    负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园林系统党建和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领导班子、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组织职工教育、岗位培训和技术考核;负责局系统机构编制、人事工作;负责局机关年度岗位考评、职称评聘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局党委会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机关党总支。负责局机关的党群、计划生育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园林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7名(含从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划转的行政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处长(主任)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各1名),副处长(副主任)领导职数8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名,人员只出不进。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全市绿化工作的职责分工。全市绿化工作在绿色长沙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其中涉及全市造林绿化工作,以市林业局为主;涉及城市绿化和园林工作,以市园林局为主。市林业局负责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及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以外的古树名木管理、森林管护和绿化工作;市园林局负责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及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以内的古树名木管理、城市绿化和园林工作,上述区域内的森林及森林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市林业局管理。
    (二)市园林局业务不再归口市林业局管理,市林业局不再承担城市绿化和园林有关行业政策制定、宏观规划、综合协调职责。
    (三)城市规划区内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由市城乡规划局牵头,市园林局、市林业局按照职责分工参与联合审批。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长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长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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