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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长沙市园林管理局 关于印发《公园经营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1-03 16:44
长园发〔2017〕63号
 
长沙市园林管理局
关于印发《公园经营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公园经营项目管理规定》已经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园林管理局
                             2017年10月17日
 
 
 
 
公园经营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园经营管理秩序,打造公园舒适优美的游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建城〔2013〕73号)、《关于印发〈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城〔2016〕3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厅字〔2014〕5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局属公园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营项目是指在市园林管理局所属公园内开展经营活动的项目,包括:陆地、水上游乐类;餐饮、副食品、旅游服务等商业门店类;体育健身类;停车场出租类;食品、汽车、房地产、公益性活动等临时(≦5天)展销宣传推介类以及其它各类相关的经营项目。
第三条  凡需在局属公园内经营的所有项目,不论投资规模大小或类型,一律报经市园林管理局审核批准。凡在局属公园举办人员聚集度高的临时性(≦5天)经营展销、公益性宣传推介活动,均必须在取得活动举办单位上级主管领导、当地公安分局和市园林局的审核批准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四条  经营项目的立项及审核
一、公园管理机构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对拟立项经营项目的规划定位、招标方式、合同期限、合同金额等事项进行集体研究确定,形成会议纪要后报局进行立项审核。
二、经营项目立项审核工作程序:由公园确立拟建项目,再将拟建项目立项应提交的材料报送到市园林管理局公园管理处,由公园管理处组织相关局领导和局相关处室对项目进行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局分管领导和局长审核。投资金额≧800万元的经营项目须经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研究决定。
三、局公园管理处等有关处室自收到立项材料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批复意见。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审核批复的,要说明情况。超过审核期限未回复的,视为批准同意。
第五条  经批准从事经营活动的项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原申报的立项方案。确需变更经营项目内容、场所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程序办理,并经原批准部门同意。未经公园管理机构和原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变更经营项目内容、场所等原立项请示内容的,由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批准部门予以查处并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六条  经营项目立项应具备的条件
一、经营项目设置必须符合公园的总体规划和功能定位。
二、具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器材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符合社会治安、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市容和公园环境卫生的要求。
四、不能污染环境和损绿毁绿。
五、具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保障。
六、具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管理单位(部门)规定的相关证照和其他条件。
七、经营项目者具有良好的文明服务意识和从业信誉度。
八、经营项目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无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和酗酒行为。
第七条  经营项目立项应提交的材料
一、游乐类
1、公园经营项目立项请示和重要园务决策会议纪要;2、双方合作合同样本;3、项目可行性报告;4、项目区位图、现状图、效果图;5、游乐设施设备简介和彩图;6、游乐设施设备厂商生产制造许可证;7、游乐设施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及游客须知。
二、商业门店类
1、公园经营项目立项请示和重要园务决策会议纪要;2、双方合作合同样本;3、项目可行性报告;4、项目区位图、现状图、设计图或效果图。
三、体育健身类
1、公园经营项目立项请示和重要园务决策会议纪要;2、双方合作合同样本;3、项目可行性报告;4、项目区位图、现状图、效果图;5、体育设施设备简介和彩图;6、体育设施设备厂商生产制造许可证;7、体育设施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及游客须知。
四、停车场出租类以及其他类
1、公园经营项目立项请示和重要园务决策会议纪要;2、双方合作合同样本;3、项目可行性报告;4、项目区位图、现状图、效果图。
第八条  公园经营项目的建设方式分为国家投资和个人投资两种。国家投资的经营项目为公园投资建设。个人投资的经营项目为经营者投资建设。两种投资形式均须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确定项目经营者
第九条  经营项目合同期限
一、中标项目单位(个人)投资(<800万元)建设的经营项目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投资金额≧800万元的经营项目,根据投资额大小适当增加合同期限,但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且须报局进行可行性研究后再确定立项及经营年限等事项。
二、公园投资建设对外承包的经营项目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条  经营项目需每年缴纳卫生安全保证金。
第十一条  公园现有经营项目合同到期且设施设备陈旧、游玩品质低、存在安全隐患、信誉度低的项目一律不再续签,进行拆除腾地。
对于经营合同到期且设施设备完好、游玩品质高、信誉度高的项目可以视情况保留,但必须严格按照《公园经营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园所有新建、改建经营项目选址要符合公园规划,科学布局,并与公园景观保持一致。涉及占用公园规划绿地和树木伐移的,要依法依规依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营项目附属基建配套建设要严格按照《关于公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报批审查有关事项说明》执行。
第十三条  监管职责
    一、公园监管职责
(一)对经营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运行负总责,公园法人为经营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二)严把经营项目引进关,依法、依规对经营项目或活动进行核实、验资、初审把关,制定经营项目或活动方案,报经市园林管理局审核后抓好落实。
(三)经营项目运营前,公园必须监督项目经营者取得游乐设施设备出厂的安全检验合格证和游乐设施操作、维修、保养、安全人员的资格证书、从业人员健康证,并确保游乐设施规定的操作人员、维修保养人员、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到位。否则坚决不准予运营。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工商物价等相关管理规定,依照市园林管理局批复意见和有关规章制度、标准要求,对经营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各种不安全隐患,正确处置各类突发紧急事态,杜绝违规经营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五)对参与经营活动的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规范经营者文明优质服务行为。组织抓好经营行业的业务技能和文明礼貌规范化服务培训,对经营服务人员经营上岗资格进行审查把关。治理和维护好公园经营秩序,监督落实经营项目“网格化管理”和“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
(六)加强对经营项目、活动的成本核算。公园在核定经营项目对外公开招标标额时,要科学制订承包经营项目的上缴额。要将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成本费用列入发包标额,确保公园资源、成本的有效回收率,提高经营项目的经济效益。
(七)公园应对经营项目收费情况及时进行跟踪检查,并要求经营者将经营项目收费政策依据、物价批复、投诉电话等事项,张贴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告知。
(八)协助市园林管理局以及各相关职能单位(部门)做好经营项目管理中的相关工作。
二、市园林管理局监管职责
(一)对公园报送的经营项目立项请示和方案进行审核、现场勘察,并提出审核批复意见。
(二)监督公园对已批准立项的经营项目组织进行招投标活动,确定经营者。
(三)对公园经营活动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处理。
第十四条  经营秩序管理
一、经营项目的户外招牌式样应美观大方和风格统一。
二、经营项目不得违章扩大经营面积,私自搭建经营设施,不得从事店外经营;禁止超出经营范围从事合同约定以外的经营项目;禁止擅自将经营所用的配套服务设施改作其它用途和对配套服务设施进行改造装修。
三、经营者行为不得出现不文明、服务态度恶劣且造成严重后果。经营场所内商品、物品摆设整齐,“门前三包”责任管理制落实,内外卫生清洁。
四、经营项目音响喇叭音量控制在70分贝以下。
五、禁止伪造、涂改项目经营证书,禁止出租、出借、转让、分包经营项目;禁止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违反规定和约定者,公园管理机构将收回项目经营权,另行立项招标。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项目经营证书和项目经营者身份进行查验。违规行为涉及到其它法律、法规的,提请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六、禁止利用经营活动从事危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或者进行淫秽、迷信、赌博等违法活动。
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经营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经营合同等中对上述行为作明确约定。
七、对不服从市园林管理局或公园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违法行为涉及到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提请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八、项目经营者聘用的工作人员应获得相关从业资质证书而未获得的,公园管理机构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九、对公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监管中滥用职权、索拿卡要、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暗箱操作,贪污受贿等行为,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严禁在公园内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严禁设立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的经营项目,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第十五条  安全管理
一、公园内的游乐设施运营安全管理按照《长沙市园林管理局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规定》(长园发〔2014〕30号)严格执行。
二、园内水域旅游、游览船舶的运营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现场管理人员,维护水上游览秩序。码头必须具备游客上下的安全设施,配备必需的救生圈和救生衣。运营船舶应有出厂安全合格证书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舶登记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并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船员须经过海事管理机构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游客乘坐游乐项目设备时,项目操作员要对其告知游玩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要求,并督促游客系好安全带,穿好救生衣。对拒不配合做好安全防护的游客,要坚决拒绝其乘坐,预防事故发生。
四、项目经营者应当随时做好设施、设备、器材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其安全、正常使用。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或公共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相应的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五、项目经营者应当承担本项目对游客造成的一切安全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法律责任。
本规定内容如与现行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相冲突,以现行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区、县(市)属公园内经营项目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csyladmin
发布日期:2018-01-03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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