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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长沙市园林管理局关于全市建筑工程附属绿化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1-19 15:09
局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全市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通知》(长政办函〔2016〕205号),为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履行职责,严格对交付使用条件把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六条规定,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二、长沙市园林管理局负责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辖区内建筑工程附属绿化竣工验收;由望城区园林管理局负责望城区辖区内建筑工程附属绿化竣工验收。
    三、竣工验收对无需整改的项目,自接收业主单位申请验收报告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经整改合格的项目,自接收整改补充资料之日起,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具的书面验收意见一式四份,业主单位和应抄送城市规划、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共三份,留存一份。
    四、申请验收报告应附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审查批复、已审批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总图、签章完备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图和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申请竣工验收的条件包括
    1、建筑工程附属绿化设计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2、建筑工程附属绿化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施工;
    3、建筑工程附属绿化面积不少于政府规定的指标要求;
    4、建筑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实施率达100%;
    5、前置承诺事项履约到位;
    6、批后监管执行正常、合法。
    六、竣工验收的程序包括审核报告资料、现场勘查整改、出具验收意见等三个步骤;对报告资料审核应一次性告知要求,对现场勘查仅限一次,对每批次验收项目出具一份合法有效的验收意见。
    七、业主单位应主动配合验收工作的开展;对现场勘查提出的整改要求,应按规定格式,以整改前后、原地原角度、实景图文的方式提交补充资料。
    八、对经整改仍无法同意验收的项目,应将不同意验收的意见函告规划、住建等相关职能部门,并反馈业主单位。
    九、进一步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定期对通过验收的项目组织回访,对承诺事项履约不到位或擅自改变建筑工程附属绿化用途的业主单位施行黑名单制,对其作出的其他承诺事项不予采信。
    特此通知。
 
 
长沙市园林管理局
2016年12月29日
责任编辑:csyladmin
发布日期:2017-01-19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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